D 1 第 1 天 日本冲绳/岩手/宫城/福岛三年多次旅游签证
早餐:自理 中餐:自理 晚餐:自理
无
特别提示:办理此类签证必须满足在日本“冲绳/宫城/岩手/福岛”其中一个城市至少住宿一晚,归国后须提供住宿证明消签;
服务内容:提供签证咨询+签证方案评估+材料清单/样本提供+材料审核+材料整理排序+签证费代缴+签证代送+护照代领取;
受理范围:常住地、工作地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其他地区护照签发者,需提供以上五地已有6个月记录的有效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办理时长:收齐材料后需8个工作日;
可停留天数:30天(以领馆签发为准);
签证有效期:3年(以领馆签发为准);
特别注意:护照首页请自行留底。
特别注意:近期领馆抽查频繁,为确保您的签证正常出签,需提供客人真实有效的机票和酒店预订单。
受理范围:
1、适用于长期居住、工作地、户籍地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的申请人;非以上五地户籍,需提供以上五地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2、必须以观光为目的(不得在日本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3、赴日要求:税前月收入建议17000元以上,要求首次赴日在冲绳住宿至少1晚(邮轮访问除外);
4、本签证产品申请者分为主申请人与副申请人,凡经济条件满足条件3中的,均可作为主申请人办理,若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同行(作为副申请人),提供相关所需资料及关系证明即可办理,首次出行副申请人必须在主申请人同行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此签证;
1、在办理签证期间,我司可能会根据您的材料情况要求增补其他材料、担保金或予以劝退;领馆也可能会针对您的实际情况,要求增补其他材料,或延长签证受理时间(此情况由领馆决定,我司无法干预)。领馆也可能因内部原因导致延迟出签,本网相关的受理时间信息仅供参考,非法定承诺。
2、请您理解提供完整材料并不能作为获得签证的保证,最终签证结果将由申请国领馆决定。
3、依据领馆要求,签证申请人在送签或归国后,如被使领馆要求参加面试或面试销签,签证申请人必须配合旅行社完成面试工作。如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参加面试或面试销签,一切后果概由签证申请人自行负责。另外,建议您对行程有基本了解,以免面试时无法回答而影响您的签证结果。
4、此签证类型是由供应商代送签,出签后您可能收到上海日本领馆领取护照短信,供应商工作人员会代替您前往领馆领取护照,并配送给您。
5、由于办签材料和时间都会因领馆政策而随时改变,建议您材料准备好尽快提交,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6、办理此类签证必须满足在日本“冲绳/宫城/岩手/福岛”其中一个城市至少住宿一晚,归国后须提供住宿证明消签。
第一条相关材料交付:
1. 如乙方标注,只收复印件的签证资料,则一律不收原件。
2. 如需要收原件的材料,则一律顺丰邮寄,不接受其他快递。
3. 乙方受理时间是从乙方收到甲方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材料之后开始计算,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如需要往返邮寄,需要另外预留时间。
4. 签证付款后,费用领馆不会退,请谨慎下单。
第二条签证产品内容及其标准:
1. 签证产品内容主要包含代为预约、签证材料制作整理、翻译或使领馆允许的代送服务。具体签证产品的最终包含内容以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内容为准。
2. 签证产品是以客人提供所需的材料为前提。网上公布的所需材料为使领馆要求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使领馆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可能会要求增补其它材料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效真实的材料。一旦增补材料,不能在原受理时间内出签,客人的行程可能会受影响。鉴于,上述情形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客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如申请人办签过程中,领馆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审核导致未能及时出签或拒绝出签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旅行社,客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但乙方协助申请人减少损失。
4. 提供所有材料并不意味着使领馆一定颁发签证。如遇使领馆拒签,乙方所收的全部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三条签证产品价格:
1. 乙方保留因领馆调整价格的情况下有权更改其网站上已公布的签证产品价格的权利。
2. 乙方给甲方的确认单上约定的价格,只包括确认单中注明的费用包含项中的内容,其它均不含。
第四条订单生效:
1. 订单生效后,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签证材料,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取消订单。
第五条甲方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
1. 订单生效后,若甲方要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解除所做预订,包括放弃整张订单、减少办理人数,同时甲方还须承担乙方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2. 已付款的订单,如未产生签证费用的,将全额退款。如已产生签证费用,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六条因乙方原因取消甲方的已生效订单:
在甲方按要求生产有效订单后,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签证无法办理而取消或不能按时出签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除无条件退返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
1. 如所收取费用中不包含签证费的,按照所收取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2. 如所收取费用中包含签证费的,按照收取费用中扣除签证费后的10%作为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出行所产生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甲方签证订单金额的一倍。
第七条更改已生效订单:
1. 订单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更改该订单内的任何项目,请务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会尽量满足甲方的需求,但甲方必须全额承担因变更带来的损失及可能增加的费用。
2. 订单生效后,乙方更改甲方的已生效订单内的任何项目时:
a. 非乙方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如使领馆临时闭馆、使领馆延长受理工作日等,乙方会尽力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退变事宜。
b.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更改,致甲方不能实现办理签证的目的,乙方将会退还所收取的签证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使领馆拒签,责任自负。如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及配送地址等必须真实有效。
3. 甲方应确保订单中的出发日期为实际出发日期,如选择的出发日期与实际不符导致无法在预计时间出行的情况,须责任自负。
4. 使领馆在受理签证材料时,会根据个人情况提出增补材料,请甲方及时提供有效真实的材料。如因为增补材料而致使领馆无法在原受理时间内签发签证、进而延误甲方原定行程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责任:
1. 第三方指在办理签证事宜中涉及的签证机关、同行团友及其他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
2. 对于乙方无法控制,甲方与第三方出现的下列情况,乙方应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3. 是否发放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系有关机构之行政权或主权,甲方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情况,乙方可协助办理。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提供材料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相关机关拒发签证或拒绝入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支付乙方损失费用。
第十条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约定:
1. 在甲方的预订生效后,如果在本须知或订单约定内容履行过程中,甲方对相关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甲方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如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适用于长期居住、工作地、户籍地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的申请人;非以上五地户籍,需提供以上五地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上海居住证需要提供账户、密码,以供查询);
2、如不符合领区要求,但与领区内的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媳妇女婿、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行且同时申请相同类型签证,我们会为您制作辖区外申请书和所有申请材料一起递交领馆,领馆在审查时具体确认是否符合领区内申请;
3、领区外读书的学生,递交申请时在领区内居住,且父母在领区内,提供父母在领区内的户口簿及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4、必须以观光为目的(不得在日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5、要求赴日在冲绳住宿至少1晚(邮轮访问冲绳除外);